佚名 作品
第1895章(第2页)
当初左付国局长在收我们的保证金时,可不是这样承诺给我们的!” 一个中年男人涨红了脸,扯着嗓子嘶吼道。
周围的人纷纷附和,现场再度陷入混乱,争吵声此起彼伏。
信访局领导赶忙凑到陈剑锋身边,低声说道:“陈书记,事情恐怕没这么简单,这些群众大多是非法采石矿的小老板,他们确实不清楚具体情况。
这保证金是矿务局以‘保证正常生产’的名义收取的,如今他们的矿被关停,矿务局又出了问题,他们血本无归,这才来讨说法。”
陈剑锋仿若未闻,再次高声重复之前的喊话内容。
实际上,国家对于这类情况有明确规定,凡是向政府缴纳巨额保证金后从事非法采矿行为,政府通常依法有权没收保证金的。
从保证金设立目的来看,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例,这是采矿权人为确保在采矿期间及矿山停办、关闭或闭坑时,能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,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资金。
若采矿权人从事非法采矿,显然背离了保证金设立初衷,未按合法合规方式开展采矿活动,从这个层面讲,政府没收保证金合情合理。
从相关法律规定角度而言,违反相关法律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,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,责令停止开采、赔偿损失,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,还可并处罚款。